相關法律知識:
1.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且只要適用勞基法之行業,不分行業之類別、不論事業單位規模之大小,均應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2. 依《勞資會議實施版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3. 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與「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4.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5. 針對同一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無論形式為現場演奏、清唱、或播放專輯音樂等,其涉及公開演出等相關權利者,應事先取得該著作權利人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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