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知識:
1. 受雇勞工基本工資依勞動部公告,包含每月基本工資即每小時基本工資兩種。又於正常工時之計算上,一般受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2. 依民法規定,僱傭(§482)、承攬(§490)及委任(§528)均得為勞務給付之契約。其中,除勞動部公告排除的行業或工作者,一般僱用型勞工均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惟承攬之承作人及委任之受任人等不適用勞基法者,依相關法令及其契約約定事項另規範之。
3. 勞工保險是強制性的在職保險,必須是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依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雇主就必須要替員工辦理參加勞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勞工,才能由本業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4. 勞工保險屬於綜合保險,其中又分為普通事故和職業災害兩種,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五種現金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失能、死亡三種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
5. 工會承接勞保職業傷病相關給付業務時,若藝文工作者無法出具相關工作合約,則勞保局在是否構成職災的認定上可能產生爭議。建議藝文工作者於工作期間留存相關工作紀錄及簽訂書面契約,以免給付請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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