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藝看法律╳嚎哮排演:機智法庭生活EP5-職場性騷擾

相關法律知識:
1. 凡是讓他人感到不舒服或者是被冒犯而與「性」有關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2.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一般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如果是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的意圖性騷擾行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發生職場性騷擾時,原則上雇主要與行為人對被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外當雇主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力防止時,才可能免責。
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如果因為案件需要出庭時,雇主應給予公假。
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5條規定,僱用受雇者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延伸資訊: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宣導專區:https://dep.mohw.gov.tw/DOPS/lp-1216-105.html
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衛服部線上通報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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