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知識: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需要員工加班必須經過工會同意,若公司無工會,則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包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至多延長至12小時為上限),且須讓勞工依其意願,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並非雇主或勞工單方面同意加班就可以加班。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
4. 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因工作性質特殊,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或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等情形者,勞工延長工作之起迄時間,得以各種形式記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
5.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6. 依照現行規定,只要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而僱用員工(含)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亦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7. 雇主未依規定替員工投保,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且如員工權益因而受損,亦能向雇主求償該給付金額與其他衍生損失。最後,雇主亦有可能因此觸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及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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