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只要對於契約的重點意思表示合致,不論是用書面或口頭,或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契約都能有效成立生效。但為了日後證明方便,仍建議盡量簽立書面契約。
2. 要用默示來成立契約,必須要外觀上有一定的行為存在,可以被當作要約跟承諾,否則單純的不講話,或沒說清楚,不能被當作已經成立契約。
3. 口頭約定時就算有在過程錄音,但在法庭上,仍會針對錄音來源,有無連續錄音,中間有沒有被斷章取意或變造,及被錄對象是否同意等情況進行判斷是否可作為一個「有效的證物」。
4. 在主張口頭約定的合約權利時會需要證據證明,除錄音外,文宣/廣告/傳真/書信/簡訊/通訊軟體聊天紀錄/Email/照片/甚至有雙方共同筆跡的紙張等都有機會可以做為證明。如果約定契約沒有證據,會很難促使法院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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