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藝看法律╳嚎哮排演:機智法庭生活EP2-舞棍阿兄

相關法律知識:
1. 「詼諧仿作」是否構成侵權,沒有固定答案,必須依照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具體判斷。
2. 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大判斷重點: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受雇或接受他人出資聘請所完成的著作,原則上還是以受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可以事先透過契約約定以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
4. 約定不行使≠讓與。著作人與他方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規定,約定後對於他方公開發表、變更著作人姓名或變更著作內容的行為,著作人都無法再主張侵害著作人格權。

-本影片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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