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透過承攬或委任契約委託創作,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所稱「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如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原則上是由受聘人(也就是承攬契約的承攬人或委任契約的受任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考量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通常都有利用該著作的需求,因此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也特別規定出資人有利用該著作的權限,至於利用範圍則須回歸承攬或委任契約內容判斷。因此,如有委託創作需求時,建議還是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授權利用範圍等內容,以杜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