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
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洽請著作權的授權,必須要向有權限的人進行,這原則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而在「專屬授權」的情形,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則是要由利用人向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取得授權。如果向創作者「取得授權」之後,才發現所需利用著作的著作權人並非該創作者,或已被專屬授權給其他單位代理時,則創作者的「授權」事實上是沒有效力的,建議還是要再次向真正有授權權限之人取得授權,才不會在後續利用時發生侵權爭議。至於在與創作者的法律關係方面,考量到該創作者實際上並未能依約「授予著作財產權」,因此也可以考慮向其請求賠償或返還已經給付的授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