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而所謂的「職務上的著作(work made for hire)」,各國都有不同看法,即便是我國著作權法關於此點也歷經了多次的修正,以最新的現行法令來說,是指依據受雇人、雇用人之間已成立的雇用關係性質實質判斷(例如是否是依據雇用人的指示、指導、規劃、監督下完成?是否利用了雇用人的經費、器具或相關資源而完成等)後,可認為與工作有關的著作。實質判斷時,上下班時間或工作地點只是參考因素,而非決定性的因素。
舉例而言,設計師雖然把公司的工作帶回家裡用自己的電腦加班,但有可能因為所完成的設計作品,仍可認為是公司老闆或上級主管指示監督下所完成的創作,故該著作可能因此成為職務上著作。又如果公司會計在上班時間內偷閒利用公司電腦創作了一幅數位畫作,此時雖然使用的是公司的資源與器具,但因為這類的著作並不是老闆或上級主管指示監督下所完成,也與員工被雇來工作的通常業務內容無關,且雖然會計這種「忙裡偷閒」的行為不是很恰當、但老闆給付的薪資報酬或福利並非是為了此畫作而來,而會計利用空閒時間畫畫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服務雇主或增加工作上的便利性,因此這種情形,就難以認定是職務上著作。
由於「職務上著作」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類概念判斷上仍有灰色地帶,舉例而言,程式設計師在公司自行撰寫與公司目前專案無關的函式庫以備將來撰寫程式的參考、或跑社會新聞記者在上班時撰寫了旅遊心得,由於此部分著作歸屬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特別是當這類著作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時,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很大。此時仍應依據當事人的說明及舉證仔細審認,而不宜逕自將員工的著作全數認定為「職務上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