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不可以。因為您已經完成的著作,包括可以重複應用的素材在內,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您就已取得包含著作人格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同時,依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不得違反。如果此時雇主或出資人要求您必須將已完成的著作約定以雇主或出資人為著作人,將形同要求您移轉著作人格權,直接與第21條規定產生抵觸,應屬無效。此時雇主或出資者只能透過約定,要求您「不對雇主或出資者行使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