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交流
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本案有幾個判斷方式,首先,外國人的著作在臺灣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4條所稱在我國境內首次發行或在國外發行後於30日內輸入我國境內,同時互惠保護者,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著作權法對於外國著作的基本原則。其次,在民國91年後因我國加入了WTO組織,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凡WTO會員國的國民所創作的著作在會員國彼此間均應予以著作權的保障,這是透過WTO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擴張了我國著作權法的適用。因此,屬於WTO會於的外國國民著作,例如唱片、影片、遊戲、藝術品、玩偶等,在我國境內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同理,我國國民的著作,在同屬於WTO會員國的外國地區原則上也是應該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