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藝術
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著作權法沒有「臨摹」這個用語,一般所說的「臨摹」,有兩種,一種是指臨摹者利用自己的感官對原著作加以觀察及理解,再以自己的理解認知創作出另一個可能具有相似性的作品;一種是完全要模仿到一模一樣,以瞭解或體會大師的藝術造詣。如果臨摹的目的是前者,主要是在學習或自娛,此時即便有「接觸」,並且可能產生「實質相似」的結果而有高度「抄襲」嫌疑,但臨摹者通常還是可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排除侵權疑慮。不過,如果臨摹者是要作出一模一樣的作品,甚至還將臨摹後的著作用於商業或直接、間接的營利用途,則恐將失去合理使用的保護傘,並可能須要負起前述抄襲的民刑事責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