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也有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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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嚴格來說,我國著作權法講的「著作」,有四個必備要件,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有關著作權法第9條1項4款之規定,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這主要是講「語文著作」且須要是「單純傳達事實」,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單純的陳述事實,這一類的新聞沒有創作的成分在內,不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如果這裡所說的新聞,處理過程中已經有評論、有相關的圖形或其他媒介方式介入而成為一篇不是單純描述事實的報導,此時就可能構成創作,而成為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