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18-10-30
劉博文律師
2018-10-30
講解
我國法院早期的看法,認為著作權法的目的是在保障人類智慧的結晶,使著作能讓大眾公正利用,並注重文化的健全發展,所以對於不雅乃至於可能敗壞風俗的創作,例如大量裸露、不雅動作乃至於限制級或可能構成猥褻物的成人影片,都不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但近來法院已經變更看法(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法院的最新見解認為,是不是受到著作權保護還是要看有沒有創作的成分在內,如果已經有創作性,不應否認這些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至於這些著作能否流通(例如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第235條的散佈猥褻物品),或者應否受到其他管制(例如18歲以下不得購買),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與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