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明文約定,則我在公司創作出來的作品著作權就全部歸我嗎?外包的情況有無不同?

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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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劉博文律師
2018-11-30
講解

有關這個問題,應該先區分是否是「職務上的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職務上的著作」,且在受雇人、雇用人雙方都沒有約定以誰為著作人的情形下,此時著作人是您,也就是著作人格權由您取得,但同時雇主會在第11條的規定下取得著作財產權。至於如果不是「職務上的著作」,當然是由實際創作者也就是您取得完整的著作權。

上述的情況,與有人出資聘請您創作的情況不同。當有人出資聘請您著作,例如外包、或有公司特別委請您為某個電影提字寫書法、或者為某個企業作CI的設計、或者請您為某個事件創作一幅畫作或音樂,類似這樣的合作方式,如果沒有特別用合約約定雙方的著作人為何時,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會以受聘者也就是藝術家或設計師您本人作為著作人,同時著作財產權也會歸給您,但此時,出資聘請的出資者依著作權法規定可以「利用」藝術家或設計師已完成的著作,這點是法定的授權,是屬於出資人的權利。

換言之,如果是公司的職務上著作又沒約定著作人,此時實際創作者取得著作人格權,老闆/雇主/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如果不是職務上的著作,則著作權當然完整的歸屬給實際創作者。又如果是有人出資聘請您創作,同樣也沒約定著作人時,此時您完整的取得了著作權,但著作權法第12條讓出資人可以有權「利用」您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