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情況下,會構成抄襲呢?

其他
2018-08-30
劉博文律師
2018-08-30
講解

首先,著作權法沒有「抄襲」這個用語,與一般所謂抄襲有關的,應該是「重製」或「改作」的爭議,但為了方便理解,以下還是用抄襲來說明。如同前述,外觀或內容相似的著作有可能是平行創作,有可能是必要場景,不一定會構成抄襲。那怎麼判斷是抄襲?

關於這點,我國法院引用了美國法院過往的看法,認為要有「接觸」及「實質相似」的要件,也就是說抄襲者須要接觸到原作品,而且之後產生的著作與原作品有實質上的相似

在具體的官司攻防過程中,有沒有創作手稿、原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經常被作為推論有無接觸的重要證據方法,過去還曾有國內判決以「同校」作為可能有接觸原著作的標準,有時候甚至還形成被告要自證自己是獨立創作的情況,因此,妥適保有相關創作手稿及素材,才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外法院則已經發展出另一個趨勢,是以「驚人近似」來取代「接觸」這個要件,也就是當有驚人近似的結果時,就不用證明是否有接觸,此種見解是否會被我國法院所引用,此點仍待觀察。至於「實質相似」這個標準,原本是要判斷是不是有不同的創意活動在內,不過國內法院的判決則通常流於兩個作品間細節、形式上的切割比較。總之,「接觸」與「實質相似」是法院慣用以判斷有無抄襲的標準,也必須依據具體個案情況,由專業法律工作者及具有此方面知識的專家、鑑定人綜合加以判斷,所以當面臨抄襲問題時,建議各位藝文工作者應審慎審視有無上開狀況,並建議如實就教於專業律師,由律師依據個案的情況與證據,評估並建議在該案件中最佳解決爭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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