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藝術
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理論上,展出未經公開發表的攝影作品,同時涉及了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還有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展示權,這兩項權利在完成創作時就已經歸屬給創作人,因此要展示他人未經公開的作品,原則應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行。而接受他人贈與攝影作品,只有取得該攝影作品的所有權,通常也不會有關於上述公開發表、公開展示權的約定,但因為著作權法為了避免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潛在衝突,所以預先規定,著作人如果將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讓與他人,就「推定」,也就是先假定著作人同意受讓人公開發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2款),同時受讓人也會取得公開展示該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第57條)。因此,受讓他人未公開發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除非有特別約定外,是有權利公開展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