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或創作需要而把別人的語文著作對著觀眾朗讀出來,這樣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文學
音樂
2018-10-30
劉博文律師
2018-10-30
講解

語文著作包含「語言」及「文字」,不論原作者是寫成文字、或者以口述方式完成自己的創作,在完成著作時就是一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將享有「公開口述權」,也就是可以用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相當於伯恩公約第10條之3規定的「公開朗讀權」。

因此本例中,如果朗誦他人的作品而未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該著作例外地罹於保護期間,或者另外構成合理使用(例如為了學術、評論或者私人朋友聚會的助興使用等等),否則將有可能侵害他人對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利嫌疑,特別是朗讀他人作品作為商業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又即便已經得到他人的同意或授權,也要注意這樣同意或授權是否包括「改作權」,因為實際口述、朗讀、唸誦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因為場合或對象的需要,由朗誦者加入自己的闡釋乃至於變更了原本語文著作的內容,此點另外涉及原著作的改作權,提醒朗誦者應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