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18-11-30
劉博文律師
2018-11-30
講解
有關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受雇關係的認定,是雇主和員工間有一定的指揮監督關係,也就是您必須遵從老闆的指示,而且有在一定的約定工作期間內服不定量勞務的特徵,也就是在上班時間內,通常老闆可以要求員工做不特定內容的勞務,有勞健保或有薪資條者通常就是受雇的關係。至於受聘,則通常是指民法上所定義的委任或承攬關係,此時締約雙方的地位較為平等,且通常酬勞的計算不是以時間作為換算標準,受聘者有比較大的自主空間,締約主要是以完成特定的任務或作品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