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
2018-11-30
劉博文律師
2018-11-30
講解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此為著作權法中對創作人友善的相關規範。另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否則如因此損及著作人的名譽時,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而須負法律上的責任。本例中,如果彼此沒有明確的約定報社可否修改文章,則報社直接修改時,很可能就改作了他人的創作,此點應予注意。因此實際投稿時,報社通常都會加註相關注意事項,提到報社有權利更改稿件的部分文字或內容,當投稿者對有這樣註記的報社投稿時,通常就會被當作默示同意報社的要求,若是此種情況,報社可以更改投稿稿件,但仍應注意不應過度更改以致於變動原創作者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