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各國都是這樣區分嗎?

其他
2018-11-30
劉博文律師
2018-11-30
講解

1.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不當修改權(第17條,也有稱為禁止醜化權)三種。也就是決定要不要以及要怎樣在著作上標示您的姓名、決定是否要公開您的著作,以及禁止著作被醜化的權利。禁止醜化是要預防當著作或其重製物流通在市場上時,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並可能導致創作人的名譽遭受損害,此時,著作權法給予著作人一個保障,可以禁止他人的利用行為,即使創作人已經將著作或重製物讓與給他人的情形也是一樣。
2.著作財產權,包括了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這些權利中,最常被探討到的是重製與改作。簡單來說,一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可能有下列的利用方式受到著作權保障:
重製權:指所有可能想像得到的,直接或間接、永久或短暫的複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例如影印、掃描等都是。
改作權:指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不計較改作的方式。例如把魔戒的英文版小說翻譯成中文版、或翻拍成電影等都是。
編輯權: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例如將某些著作加以編排調整或加入一些格式設定後編輯出版。
出租權: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覽、使用等。常見的如將影片DVD租給他人。
散佈權: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連同重製物移轉讓與給第三人的權利。
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包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視台等。若不是屬於「廣播系統」,例如網路,則不包含在公開播送權的範圍。也有學者說這是一種單方對不特定觀眾聽眾為特定時間播放的公開權利,超過特定的時間,觀眾或聽眾就無法再透過該播送取得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也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放在特定傳播媒介上,讓觀眾聽眾或對方可以視自己需求隨時到該媒介上取用著作內容的公開權利。
公開口述權:將語文著作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的權利。
公開上映權:這是針對視聽著作,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
公開演出權: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
公開展示權:指將尚未發行公開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的權利。
3.我國著作權法允許人格權與財產權分別歸屬給不同人,但並不是每個國家都如此。以德國為例,德國的著作權法體系要求人格權與財產權必須同屬於一個人,而且除非是作為繼承的對象外,原則不得讓與,只能授權。所以和德國人合作共同創作一份著作時,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著作權歸屬,就可能產生後續合法性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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