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記錄下來的編舞也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學生將我的編舞私下開班教別人,是否侵害我的著作權?

舞蹈
2018-10-30
劉博文律師
2018-10-30
講解

戲劇、舞蹈也是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保護的對象。法律文字雖然難以直接定義「戲劇舞蹈」的意義,但依目前的法制,戲劇舞蹈著作至少包含了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戲劇及舞蹈(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參考相關的學術見解與外國法例,至少藝術家以身體動作表達出的美感,或者藉此傳達出戲劇的情節、情感、乃至於固著於一定的舞譜、或者加以編舞等綜合的設計,都可能可以構成我國法上的「戲劇舞蹈」著作才是。

由於人類文化中創作及流傳下來的舞蹈種類非常多樣,並不是所有的舞蹈都會固定在一定的舞譜上,學習舞蹈的過程,有時候是輔以「口訣」,有時候是輔以部分特定動作的畫面。但無論有無固著在可見的舞譜上,凡是具有原創性的身體動作美感,均應受到保護。例外在簡單的慣常舞步(simple routines)、社交舞步(social dance steps),或者習慣常見的身體姿勢(conventional gestures),因為這些舞步或姿勢並不具有著作的原創要件,故很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當然這些判斷都還是得依據個案具體狀況而做調整。大體而言,若僅是單純自娛性質或是機械性的運動競技性質,因為缺乏創作性,而屬於一般人皆可以模仿、模擬的動作時,就不在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因此,向舞蹈老師學習舞蹈,如果這個舞蹈本身是舞蹈老師具有原創性的舞蹈著作,則學生未經老師同意,而在學習後私自再於課外向其他人教授,則除非例外構成合理使用,否則可能對舞蹈老師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很多時候,戲劇舞蹈有一定的「劇本」,則學生此時也可能對「劇本」部分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