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
2018-07-30
劉博文律師
2018-07-30
講解
小說、故事的相關角色人物,許多都是作者精心刻畫描述的產物,這點和漫畫人物不太一樣。
因為漫畫人物通常能藉由特定的視覺加以表達而構成美術著作,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反觀小說的虛擬角色人物,則必須由作者透過文字描述並結合讀者的想像方能加以實現,尤其每個人想像中的小說人物其形體外觀可能都不一樣,因此小說人物是否值得保護,不應從其外觀型態著手,而應從該人物與故事的連結,是否經過作者的細膩刻畫或清晰描繪(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 ) ,而達到提及該角色即可知道故事全貌(story being told)的程度。
設若故事中的主角,已經描述或刻畫達到此程度,也就是當此虛擬人物的描繪已經高度發展而完整,不再只是一個故事裡的小螺絲釘或無足輕重的配角,則此時一提到該角色,就可能了知其背後所要表達的龐大故事情節,此時該角色可能已經富有原創性及很大的創作高度,而且不是一個單純的概念、也不是一個任何敘述故事過程都可能經過的必要情節,而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高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