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關於這個問題,有必要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說明。首先,要把實體表演內容放到網路上的前題,是要先把表演內容「錄製」下來,而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表演的權利專屬於表演人享有,所以在錄製表演前必須要取得表演人同意,如未經表演者同意就擅自攝錄表演內容並放上網路,恐會有侵權爭議。不過,如果已經取得表演者同意錄製演出內容後,再將錄製的內容放到網路上,此時依照反面解釋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的結果,其實並不需要經過表演人的同意,縱使直接將錄製的表演內容放上網路,也不會有侵權的疑慮。但為尊重表演者,在把表演內容放上網路前,建議還是要事先告知表演者並徵詢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