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舉辦音樂會並同步直播,可能涉及的著作類型包含使用的詞曲(音樂著作);演唱、演奏的成果(表演);使用既有錄音(錄音著作);音樂會之錄製成果(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而要取得授權的權利類型則包含: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表演人表演的權利;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權、重製權;以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此外,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雖沒有公開演出權,利用人仍應該支付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適當報酬,此點在利用錄音著作時也必須特別注意。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同步直播的同步傳輸方式並不會讓遠方的觀眾在演唱會結束後仍可以隨時去取閱演出的內容,也就是說當同步直播結束後,這個網路上的影音檔就不見了,這種方式屬於新媒體的應用問題,類似於「公開播送」,著作權法草案已經將之納入「公開播送」的一環,因此建議讀者最好要思考是否一併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以杜絕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