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某人在臉書公開貼文或發布照片,是否就表示已經同意他人自行下載、重製呢?智財法院最近在一則判決中指出,臉書條款第2.1條雖然約定臉書用戶所張貼、提供或分享有關智慧財產的「內容」,臉書用戶同意授權予「臉書公司」;臉書條款第2.4條也約定當臉書用戶以公開方式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則臉書用戶同意「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這些約定原則是有效的。但法院同時也認為「資料」的範圍要有限制,臉書用戶雖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但只有關於臉書用戶的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才是上述約款同意的範疇,上述的約款並不能包含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相片、影片等「內容」在內。因此,未經同意下載、重製他人公開貼文的內容,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