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當一個著作是由多數人共同創作完成時,就會形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共同著作」。在共同著作的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19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經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方得行使,不過這條同時也有規定,各著作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拒絕同意的。至於在著作財產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如果共同創作者間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就應該要依照各創作者間參與創作的程度來判斷著作權的比例,不過,要判斷參與程度非常困難,所以通常都推定各創作者均等。此外,在共有著作財產權的行使方面,原則上要由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全體行使,除非不同意行使的財產權人並沒有正當理由,而且如果沒有取得其他財產權人同意,也不可以將著作財產權的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但這些爭議最終還是要回歸法院判斷,因此,若有共同創作的情形,最好還是事先訂立契約,明確約定權利比例及權利行使方法,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著作權法為了簡化共同著作可能產生的問題,無論在人格權或財產權的行使方面,也均有規定「選定代表人」的制度,透過代表人為全體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共同創作者可以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