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如果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再議制度是要藉由上級檢察長的重新審查,來導正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瑕疵,可以說是法律給予告訴人針對不起訴處分的再一次救濟機會,不過因為一定要在收到不起訴處分的「10日」內提出,而且還要用書狀敘明理由,對於不具法律專業的人來說有一定難度,因此建議有需要時,還是要先諮詢專業律師尋求正確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