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劇團演出時請攝影團隊拍攝劇照,基本上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如當時已約定由出資者為著作人或由出資者享有著作財產權,後續利用就不必再向攝影師洽請授權。如當時無特別約定,則相關劇照的著作財產權仍屬攝影師所有,但出資人原則上仍可利用,因此除非後續利用顯然已超出原契約目的,否則劇團可以不必再向攝影師取得授權。不過要注意的是,除非劇團當時有與攝影師約定成為著作人,否則相關劇照的著作人仍是攝影師,劇團在利用時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攝影師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