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錄音著作?和音樂著作有何不同?任何錄音都有著作權?

音樂
視聽媒體
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法律文字雖然難以直接定義「音樂」的意義,但要構成音樂著作,必須要是以音或旋律表現出著作人的思想或情感為要件。所謂以音或旋律加以表現,不限於以音階、節奏、和聲為要素之樂曲,與樂曲同時利用表現之歌詞,亦屬音樂著作。再著,音樂著作不以固定於樂譜為要件,即興之演奏,如具有原創性,亦屬音樂著作。所以以音或旋律加以表現之創作,即便是古典樂許多名家傳世的即興曲,或者爵士樂中非常流行的即興演奏,只要具有原創性,縱使沒有寫成樂譜,也是音樂著作所要保護的對象。換言之,只要是展現音樂旋律或意境的曲譜或是歌詞,都是音樂著作。在最近,知名的英國創作歌手紅髮艾德,其歌曲《Photograph》被提告侵害他人的音樂著作《Amazing》,雖然《Photograph》及《Amazing》在MV的表現形式上相差甚遠,甚至乍聽之下並不會覺得兩首曲子相似,但經拆析兩首作品在副歌部分,其旋律及和弦,特別是和弦部分的相似程度極高,甚至有39個部分幾乎雷同,最終原被告以和解方式收場。應注意的是,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音符或和弦相同到多少比例構成侵權,是否侵權,仍應由法官在個案中判斷。
至於錄音著作的部分,也要提醒注意下列規範:在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範的錄音著作,是指包括任何藉由機械或設備來表現系列聲音,而能夠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舉例而言,周杰倫的《七里香》CD中,外觀包裝是透過攝影經美術編排而成,所以至少構成了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而附有意境的歌詞,如果獨立加以觀察,當應構成語文著作,但因為同時與樂曲一起利用,故在我國著作權法下,歌詞是特別以音樂著作的型態加以保護。而樂曲本身則是音樂著作。至於樂曲的歌名或專輯的名稱,例如「七里香」,在學理與實務上普遍認為可能會因為創作度不夠,而不構成著作。而周杰倫透過自己的歌聲詮釋詞、曲,則是一種「表演」;利用機器將周杰倫的表演錄製下來,則是「錄音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