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所謂攝影著作,即將思想或情感以一定的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之著作。攝影著作與其他之著作稍有不同,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技術之操作。惟其拍照時,對被攝影之構圖、角度、光量等有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需修改底片,在攝影、顯影及沖洗中有原創性,因而以著作加以保護。欠缺原創性之攝影照片,不得成為攝影著作,例如單純地將繪畫或書法等平面的藝術作品忠實地透過攝影變成照片,並無原創性,不得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身分證、駕照此種以實用為目的所做成之照片,除非明顯地符合思想或情感創作表現之著作要件,否則不具著作之性格,而不屬於攝影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