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著作人行使「姓名表示權」時,可以是在文字的原稿上、發行的書本或文章上、藝術品的原件作品、或其複製品上、影片的海報、或者影片內容的某個特定場景上、或DVD 、CD的外包裝上、乃至於在表演節目單上或展出說明書上、衍生著作例如原著作的中譯版封面上都可以為之。表示時,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進行。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用本名,用著作人的別名,也就是筆名亦無不可,不具名也可,但一個人使用多個筆名或藝名也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創作上使用不同名字也可以。書寫時也沒有特定的方式要求,盡可能清楚,以達到傳遞資訊並發揮著作權法第13條推定著作人的效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