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劉博文律師
2021-07-23
講解
如果員工的薪資結構是「底薪」+依承辦案件抽成的「獎金」,此時無論是「底薪」或是「獎金」,原則上都屬於員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都應計入勞基法或勞保條例所稱的「薪資」當中,雇主不管是基於節省成本或是貪圖方便等原因,只以員工的「底薪」對應到的月投保薪資投保,都是不合法的。不過,在這種因為每月獎金有多有少而導致投保薪資不固定的情形,主管機關也有考量到雇主運作的便利性,因此規定雇主只要在每年的2月(如在去年8月至今年1月調整時)、8月(如在今年2月至7月調整時)將調整結果通知勞保局,並以前3個月的平均薪資換算月投保薪資即可,不必逐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