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藝術
2021-07-23
劉博文律師
2021-07-23
講解
在自己的作品上標上姓名,除了有向大眾說明作者是誰的意義外,另外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也有推定著作人的重要效果。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在自己拍攝的攝影著作上標示姓名,則當該著作的歸屬有爭議時,你就不必額外再費力舉證證明該攝影著作確實是「你」的創作,而是要由其他人來舉證你「不是」著作人,這在訴訟上可能會有關鍵的影響。又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有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侵權者會有相應的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5條、第93條),所以標示姓名也有助於保障自己的著作人格權。更值得一提的是,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但此提問涉及的攝影著作則是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別名或不具名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則僅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因此標示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或是只標示不知名的別名甚至根本不具名,將會攸關數十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