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劉博文律師
2021-07-23
講解
原則上,如果員工不是因為老闆的要求而加班,而屬於自主加班的情形,確實應該要取得老闆的同意才可以請領加班費,因為「加班」這件事情要經過勞雇雙方的合意。但是,勞動事件法考量到勞雇雙方的權力、地位都不對等,在實際情況下,要求員工證明加班有經過老闆同意並不容易,因此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凡是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出勤時間,都「推定」勞工在這段時間內有經過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換言之,勞工如要請領加班費,只要證明依出勤紀錄記載,自己的工作時間確實超過正常工時即可,如果雇主抗辯勞工加班並沒有取得同意,則需要由雇主來舉證;雇主不能舉證時,就很有可能要負起給付加班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