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劉博文律師
2021-07-23
講解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員工(受雇人)在職務上的著作,是以該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因此,基於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原則上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在其職務上著作標示姓名,但如果依照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以及社會使用慣例可以省略不標示者(例如員工設計繪製的商標圖案),公司則可以例外不標示。另外,實務上也很常見公司與員工直接約定,以公司為職務上著作的著作人,在此情況下因為員工並非著作人,自然也就沒有請求標示姓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