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環境
2021-07-23
劉博文律師
2021-07-23
講解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員工(受雇人)在職務上的著作,是以該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因此,基於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原則上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在其職務上著作標示姓名,但如果依照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以及社會使用慣例可以省略不標示者(例如員工設計繪製的商標圖案),公司則可以例外不標示。另外,實務上也很常見公司與員工直接約定,以公司為職務上著作的著作人,在此情況下因為員工並非著作人,自然也就沒有請求標示姓名的權利。不過,隨著近年來對於藝術工作者人格上法益的重視,已逐漸接受非著作人的受僱人或受聘人也有被標示其姓名的權利,最顯著的例子就是電影、電視節目著作中,在片尾會一一臚列所有有貢獻的人員,包括各種角色及協力人員的姓名。換言之,前述著作權法的規定,雖可能構成藝術工作者權利保護的一大部分,但並非全部,藝術工作者即便不是著作人,仍可以勇敢站出來,爭取以契約與著作人約定應在著作中標示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