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即便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仍必須明示出處,在適當的位置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而標示的方式依一般通常概念認為可以區別原創作人是誰即可,並且必須個案而定。例如,如果是電影(影音著作),則常見的標示方式有四種,一種是影片正式開始前,一種是正在利用他人創作的過程時標註,另一種是在影片結束後,也有的是考慮到畫面呈現的地方與方式而在影片外另外以文字方式註明。不過,如果是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的情形,因為並無著作人名稱可供標示,則例外的不必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