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媒體
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上節目發表評論,可能涉及「表演」與「語文著作」兩種創作類型。由於「表演」這種創作方式是指對於他人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演出,而受邀參加談話性節目發表評論,一般是在談話過程中就特定的議題表達看法,因此原則上,談話過程不是就既有的著作加以演出,而僅是發表自身的評論,所以不構成著作權權法上所稱的表演。但若談話的內容具有一定的「藝文性」或「文藝性」,以及最低限度的創意,則所敘述的內容,可以被認為是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語文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