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會「115年度藝文法律諮詢服務」合作單位徵求作業說明,收件至9/26(五)止。

一般公告
2025-09-12

壹、宗旨與目的
為提供民間文化藝術事業及藝文工作者關於文化藝術活動相關法律諮詢,使能了解藝文相關法律權益、避免涉及各種侵權糾紛、協助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基金會茲爰公開徵求外部單位合作辦理「115年度藝文法律諮詢服務」。


貳、執行內容
一、執行藝文法律諮詢服務:請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其規劃之藝文法律諮詢模式、項目與範圍,並至少須提供面談與遠距視訊之諮詢服務形式。
二、辦理藝文法律知識推廣活動:請就藝文法律知識內容辦理相關推廣實體活動至少一場次(包括配合本基金會台北地區指定地點場次),並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相關活動形式規劃與預期效益。
三、每月提交工作報告:每月工作報告須包含去識別化申請案基礎統計,請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工作報告格式、項目與內容(包括各項統計圖表)。
四、紀錄法律個案諮詢過程:提交期中執行報告及期末結案執行報告(包含提供諮詢案例總體觀察與趨勢分析),並請於服務建議書內訂定諮詢紀錄與個案諮詢原始資料保留年限及個資保護措施。


參、申請資格
一、獨資或合夥之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務性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規劃之執行團隊應至少具備三種以上文化藝術事務相關之法律專業,並且團隊成員應包含至少三名執業律師。


肆、經費預算
一、本案執行經費包含行政工作費及法律諮詢費:
    (一)行政工作費:115年度至多新台幣60萬元(含稅)。
    (二)法律諮詢費:115年度法律諮詢服務時數上限以200小時為原則,依實際服務時數核實支付。申請單位請於服務建議書提出其每小時統一計價標準,惟實際計價由本基金會依評選結果與獲選之合作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定之。
二、本案為三年期之合作計畫,116、117年度經費須視各年度預算編列結果而定,本基金會保留依實際情況減列委託經費之權利。


伍、執行期間
本案獲選合作單位具下一年度優先議約權,經本基金會通知後,須於期限內提出次年服務建議書及當年度階段性執行報告供本基金會考核審議。
第一年度:自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年度: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第三年度:117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陸、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於收件期限內送達本基金會:
    (一)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本基金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詳見本作業說明「柒、服務建議書」)一式六份併附電子檔。
二、收件期間自本作業說明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26日(五)止,請於收件截止日下午6時前親送或掛號郵件(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準)方式送達本基金會(本基金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
三、本基金會將於收件截止日後,另行通知評選會議時間。申請單位須指派代表出席評選會議。


柒、服務建議書
服務建議書至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與內容:
一、工作內容(包含工作項目、執行策略及方法、利害衝突處理程序規劃、個資保護、性平個案與未成年人保護措施,以及其他法令遵循等)。
二、預期成果。
三、執行進度規劃與人力配置。
四、申請單位簡介、執行本案專責負責人證照、執行團隊成員執行中計畫(須包含但不限於公部門計劃)及過往相關實績、經歷(包含計畫名稱、起迄時間、主辦單位等)。
五、經費預算表(包含工作項目之數量與價格、法律諮詢費單價與計費方式)。


捌、評選方式與標準
一、申請單位須依本基金會通知時間出席評選會議並進行提案簡報及詢答。簡報次序依服務建議書送達本基金會之先後順序定之。
二、本案由本基金會所組成之評選委員針對申請單位之服務建議書進行審查評選。評選標準如下:
    (一)整體計畫實施策略、流程規劃之完整性與可行性40%。
    (二)團隊執行能力及人力配置25%。
    (三)經費規劃之合理性25%。
    (四)簡報內容與呈現10%。
三、本案評選方式採序位法,評選委員就各評選標準所列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轉換後,經彙整合計各申請單位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次低者為第二,餘類推。
四、評選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未滿75分者為不合格,不列入獲選及議約對象。
五、評選合格之申請單位有兩家以上序位總合計值相同,以總分較高者為優先,如仍相同時,以評分項目「整體計畫實施策略、流程規劃之完整性與可行性」、「團隊執行能力及人力配置」合計分數較高者為優先,如再相同時,由全體評選委員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投票決定,始確定評選結果。
六、若僅有一家申請單位提案時,評選程序仍照常進行,即評選委員會仍按評選標準審查,惟申請單位評定成績仍須達總平均分數75分以上始為合格。
七、本次評選結果若無合格單位,評選委員會有權決議從缺,並由本基金會重新辦理徵求評選作業。


玖、議約
本基金會於評選會議結束後,將另行通知序位第一之申請單位進行議約程序,該申請單位應依通知如期備妥立案或登記證書正本、完稅證明正本供查驗。如該單位無法完成議約,視同棄權,本基金會即得通知次序位之合格單位進行議約程序,以此類推之。


壹拾、限制與迴避原則
一、本案獲選合作單位執行藝文法律諮詢服務過程,以不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為原則,且不得針對申請本諮詢服務者其相關諮詢事由承案或轉介其他律師或事務所接案。
二、本案獲選合作單位如遇申請諮詢服務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啟動利害衝突處理機制,迴避諮詢並協調其他法律專業資源提供服務:
    (一)當事人雙方皆申請諮詢服務者,獲選合作單位應於徵得較晚申請之一方同意後啟動利害衝突處理機制。
    (二)獲選合作單位承案當事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同一案由向本案申請諮詢服務者。
三、本案係由文化部與本基金會合作辦理,如遇申請諮詢服務個案與文化部或本基金會可能存在利害衝突,獲選合作單位應盡事前說明之責,並協請該申請個案簽具相關同意書,始得執行該案諮詢程序。


壹拾壹、著作權約定
為使執行本案產出之相關成果得以為最大公共化之運用,獲選合作單位應同意因執行本案而有相關著作(包含但不限計畫成果與相關文件及資料)產出時,約定以本基金會為著作人。


壹拾貳、其他事項
一、本案評選過程各項問題之處理,均依本作業說明之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由評選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二、獲選合作單位應與本基金會簽訂委託契約書,並依契約規定辦理有關本計畫之執行、撥款及核銷等相關事宜;本作業說明為雙方間契約內容之一部。
三、獲選合作單位須依約定期提報工作報告與成果,並配合出席本基金會召開之工作會議、審查、諮詢等相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