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壹、計畫目標
為協助民間文化藝術事業及藝文工作者能不受困於文化藝術活動衍生之相關的法律問題,本計畫擬協同外部合作單位提供藝文法律諮詢服務。
貳、執行內容
一、執行藝文法律諮詢服務(請至少包含面談與遠距視訊之諮詢服務形式並詳列內容於計畫書)。
二、紀錄法律個案諮詢過程並編製月報(請於計畫書內提出諮詢月報格式及內容項目)。
三、諮詢案例分析並彙編法律宣導文件(請於計畫書內提列規劃完成數量)。
四、彙編案例集、常用QA、藝文相關法律文件及範例(請於計畫書內提列規劃完成數量)。
五、定期提供藝文法律服務平台藝文相關法律新訊。
參、申請資格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肆、經費預算
一、本計畫經費含括行政委託費及法律諮詢費如下:
行政委託費:109年度至多新台幣75萬元。
法律諮詢費:109年度法律諮詢時數上限以120小時為原則,依實際服務時數核實支付(每小時計價標準請於計畫書內述明,實際計價費用以本會與合作單位議定後簽定契約)。
二、本計畫執行經費係由文化部按年編列預算捐贈本基金會支應,110~111年度相關預算金額需俟立法院逐年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基金會得視實際情況減列委託經費或終止計畫。
伍、執行期間
本計畫為三年期之合作計畫,合作單位經年度考核審議通過後,可取得下一年度之優先議約權並提出次年服務計畫書以供本會審議。
第一年度:自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年度:第一年度服務結案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年度:第二年度服務結案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陸、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提送下列各項文件及數量,並於收件期限內遞送至本會:
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一份,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計畫書乙式五份與電子檔光碟一份(計畫書內容見本說明「柒、計畫書」)。
二、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親送(收件截止日下午6時前)或郵遞(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方式送達國藝會(臺北市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
三、申請單位需指派代表出席簡報,本會將於收到申請提案文件後,另行通知徵選會議時間。
柒、計畫書
計畫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內容(含工作項目、執行策略及方法、其他加值服務等)。
二、預期成果。
三、執行進度規劃與人力配置。
四、申請單位簡介、執行團隊成員過往相關經驗(含計畫名稱、起迄時間、主辦單位等)。
五、經費預算表(含工作項目之數量與價格)。
捌、徵選程序與標準
一、提案申請單位於徵選會議上進行10分鐘提案簡報說明。
二、評審委員針對其執行計畫進行審查評選。
三、獲選合作團隊(依序位高低排序,取序位最前者)優先取得本計畫議約權。
四、計畫審議標準:
整體計畫實施策略、流程規劃之完整性與可行性。
團隊執行能力及人力配置。
經費規劃之合理性。
簡報內容與呈現。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合作單位須與本會簽訂契約,有關計畫執行、撥款及核銷事宜,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合作單位須依契約規範定期提報階段性成果,並配合出席本會召開之工作會議、審查、諮詢等相關會議。
三、為使本專案產出之相關成果內容未來得以有最大公共化之運用性,故如因執行本專案而有相關著作(包含但不限計畫成果與相關文件及資料)產出時,雙方約定以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著作人。
專案聯絡人洽詢方式:研究發展組 林小姐02-27541122#123
E-Mail:lin.alice@ncafro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