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在臺灣演出一位美國作曲家的作品,同時在全球線上發行現場演出的數位音檔,而該美國作曲家已經過世51年了,我還要向他的繼承人取得授權嗎?

音樂
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由於著作權法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某個著作是否受侵害等情事,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的法律來認定。因此,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公開演出、重製美國作曲家的作品,就應該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來判斷這樣的利用行為是否合法。反之,如果涉及向全球發行等行為,則因為各國都有可能接觸到該作品,就會對該事件有管轄權。而在本案中,因為該美國作曲家已經過世51年了,所以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他的作品應屬公共財,在我國境內公開演出、重製可以不必取得授權。不過,如是要全球線上發行現場演出的數位音檔,則因為該美國作曲家的作品在許多國家都還沒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所以就此部分的利用行為仍需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