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2-01-24
劉博文律師
2022-01-24
講解
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在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建議務必要將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在授權書中約定清楚,才能避免後續產生授權內容不明確,甚至是被推定為「未授權」爭議。至於如果在授權書上僅簡略記載「同意授權給某單位或個人」,雖然不至於無效,但究竟授權範圍及內容為何,則必須要再探求當事人的真正想法而定,而在當事人的真正想法不明或有爭議之處,則可能會被推定為「未授權」,這恐怕會引發後續困擾,因此非常不建議在授權書中使用如此簡略的約定方式。又如果是在適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的情形,依照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這類有疑義的約款就必須要做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的解釋,以保障他們的權益,這點必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