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演著作?

視覺藝術
戲劇(曲)
舞蹈
2020-08-15
劉博文律師
2020-08-15
講解

「表演」與「音樂著作」可以一併觀察。音樂著作與表演不同。由於音樂著作除了以樂譜的方式傳世外,能傳達給他人的方法,一般就是透過表演或錄音,因此音樂、錄音經常伴隨出現。這裡所謂的「表演」,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是指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表演在我國著作權法也是受到保護的,雖然學者們對於我國著作權法該怎麼保護「表演」有許多批判,認為法律制度及用語均不夠明確,但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是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且表演人將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方式重製其表演,及決定是否公開播送、及以特定方法公開演出其表演等等的權利(著作權法§22、24、26)。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著作權法對表演著作的定義,是以「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為前提,所以不論是具創作性的表演或僅是無創作性地單純闡述利用,除非例外構成合理使用,否則表演人最好都能得到原著作其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我國著作權法對表演的保護經過好幾次修正,在103年時,因為當時唱片產業的反對,所以著作權法刪除有關「錄音著作中之表演人,於其表演隨著錄音著作被公開演出時,得與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共同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換言之,表演人的表演如果做成錄音,則當錄音著作被以特定方法公開演出時,現行法制下,表演人將無法主張與錄音著作著作人相同受領報酬的權利,所以實際法律運作下,已經錄音的表演,將偏重以錄音著作保護,因此錄音著作歸何人所有非常重要,表演人在簽約時宜審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