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會給創作者的「補助款」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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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來清償他所負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債務人可以領取的補助款也是他的財產,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不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有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因此,有爭議的是,國藝會給創作者的補助款,是否屬於本條所稱的「補助」?
這個問題必須從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來探討,簡單來說,本條是考量到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是政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的措施,讓他們可以維持基本生活,若允許對這類債權強制執行,恐怕會違反設立這些補助的目的。
由於國藝會給予創作者的補助款,目的通常是為了鼓勵創作,而與上面所說「維持社會弱勢基本生活」的目的有所不同,所以並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的規定,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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