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3
劉博文律師
2021-03-23
講解
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決定要表示本名或是別名,甚至不具名,如果出版社認為作者的筆名較為知名,希望作者在著作上表示該筆名,則務必要取得作者的同意,否則擅自修改作者表示的名稱恐會有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