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發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新訊
2022-02-08

文化部

文化部111年2月8日文化部文綜字第11130027402號令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並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 配合本條例名稱修正,修正法規名稱。
  • 增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傳統文化藝術之說明。
  •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文化機構之定義,酌作修正。
  • 增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之說明。
  • 增訂本條例第十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及其相關規定。
  • 增修本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之相關名詞定義。
  • 增訂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有關政府機關(構)接受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及標本之捐贈,需考量該單位之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及專業諮詢會委員組成方式。
  • 增訂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行政委託之相關規定。
  • 文化部對藝術品展出之認可,將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另訂辦法規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 有關基金會之說明,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基於法律明確性已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